复验须知
1、委托方对原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验申请的,业务科依据《药品管理法》、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》,决定是否受理复验申请。 2、申请复验时限要求及需提供的资料 按《药品管理法》规定,委托方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申请,逾期申请复验的,将不再受理,并提供以下资料: a)加盖委托方单位公章的“复验申请表”原件(申请表可在我所网站下载); b)委托方单位法人签章的授权书原件; c)原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书原件。 3、符合受理条件的,由委托方填写“复验申请表”,提交业务科;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。 4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受理复验申请: a)国家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验的项目; b)原检验机构无法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符合规定(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量的); c)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; d)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复验的项目,如重量(或装量)差异、无菌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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